訊息公告 / 學術研討

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有關101年6月18日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」修正施行前,取得古蹟、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,其有效期限至109年6月17日止。自109年6月18日起辦理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、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部分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、監造部分,均應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,詳如說明。
附件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108年4月15日全建師會(108)字第0196號函。

訊息公告 / 學術研討

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有關101年6月18日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」修正施行前,取得古蹟、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,其有效期限至109年6月17日止。自109年6月18日起辦理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、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部分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、監造部分,均應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,詳如說明。
附件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108年4月15日全建師會(108)字第0196號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