訊息公告 / 一般公告
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重申「新設建築物(無建物)用電時請依「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」第162條(附件1)及第315條(附件2)相關規定辦理,詳如說明。
附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107年6月25日新竹字第1078063723號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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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重申「新設建築物(無建物)用電時請依「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」第162條(附件1)及第315條(附件2)相關規定辦理,詳如說明。
附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107年6月25日新竹字第1078063723號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