訊息公告 / 法規公告

內政部有關集合住宅、住宅(原H-2類組建築物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)任一住宅單位(戶)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(不含客廳及餐廳)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,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,業經本部以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1份,相關規定如說明,轉知各會員。
附件內政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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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有關集合住宅、住宅(原H-2類組建築物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)任一住宅單位(戶)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(不含客廳及餐廳)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,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,業經本部以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1份,相關規定如說明,轉知各會員。
附件內政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函。